国家因公共利益需求征收土地,一定会给与征收补偿的,但是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高速公路征收中,某村民的房子不在公路征收范围内,却有部分房屋面积在高速公路的“红线”内(高速公路的“红线”是指,高速公路的两侧禁止建造建筑的区域)。公路一旦通行,红线内房屋则有很大的安全隐患。那么房主应该怎么办?可以要求补偿吗?
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此类情况早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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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路两侧修建“工程设施”的距离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国家重点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3、“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建筑物,需要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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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土地进行新建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依照以上来规定来看,高速公路“红线”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拆迁方作出的征收范围要将高速公路“红线”距离包括在内,如果您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在高速公路“红线”内,那么征收方划定的征收范围就是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诉讼,要求合理的补偿。
撰稿:汪利娜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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