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于12月10日正式对社会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拆迁人来说,与大家关系最为紧密的就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所说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大部分规定,都可以适用在涉及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案件中,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众多全新举措,也将对涉及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撤销补偿协议或者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一直是行政诉讼领域的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这两类诉讼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起诉时适用多长的时效,审理中能否援引民事法律规范等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因此出现了各地法院根据各自理解适用不同规则的乱象。那么接下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解读,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这些内容做出了哪些全新的重要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一、撤销补偿协议、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这一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但可以根据其他规定推导出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是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越过这道“门槛”方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大堂”。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将这两类诉讼请求列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中,就意味着老百姓提出这两类诉求的,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其他规定,就有资格,也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二、可以撤销补偿协议的几种情形。
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可以看出能够撤销补偿协议的情形与《合同法》中能够撤销合同的规定相同,即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在法律实践中,认识到这些情形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取证。在没有任何确实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庭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必然难以支持起诉撤销补偿协议一方的诉讼请求。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要格外注意取证,这样一旦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将来还有可能获得补救的机会。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三、可以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形。
首先,根据行政法的特点,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这其中“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即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没有依据。所以补偿协议具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协议无效。
其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补偿协议符合以上情形的,也可以被确认无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被告行政机关要对它签订的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无疑极大地减轻了原告老百姓的举证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
四、请求撤销补偿协议、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分别适用多长的时效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一类是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的诉讼,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一类是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而本文主要讲到的两类诉讼都不在其中。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为之设立了一个“兜底条款”:“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所以,参照现有民事诉讼的规则,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补偿协议的,适用3个月的除斥期间;以胁迫、欺诈、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补偿协议的,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都可以提出。
这里提到的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不可以中断、中止、延长,期间结束后相应的权利即告消灭。所以从被征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导致可以撤销补偿协议的事由开始,经过三个月或一年的期限后,就无法再起诉撤销该补偿协议了。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上一篇:征地拆迁时常见的九大“套路”盘点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