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也是实务中需要仔细研究的课题。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未及时提起上诉,之后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又提起再审的,法院能否予以支持,本文结合相关法律给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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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法裁判观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与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后农行某支行提起了上诉,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后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又出于某种考虑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起了申诉。(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定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儋州惠安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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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银磊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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