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存在安全隐患。在全国开展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大部分地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也有些地方偶尔会出现纠纷。本文就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问题给予普法、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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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王先生居住在河南省南部的一个村庄,在该村有房院一套。2017年5月11日,管委会作出《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王先生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该地区管委会在2017年6月4日上午,王先生未与任何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管委会组织人员将其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全部被埋入废墟中。协商无果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飞、实习律师龚俸禄代理案件进行诉讼。
在一审中,律师针对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诉讼期限、拆除行为系违法等问题进行积极举证,最终该拆迁行为被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
管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又提起上诉。管委会认为涉案房屋位于大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属于已合法征收的房屋。更重要的是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律师刘鹏飞、实习律师龚俸禄积极应对,表明王先生从未在任何协议上签字,上诉人对王先生房屋进行拆迁,违反先补偿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王先生知道拆除的日期是2017年6月4日,但并不代表其在当天就知道拆迁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在上诉人从未告知王先生救济渠道的情况下,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该地区管委会的拆迁行为对王先生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该地区管委会赔偿经济损失5744882元。
胜诉分析
在征收拆迁类型诉讼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后的结果。本案中比较关键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适用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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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提示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也要把握好诉讼时间。产生纠纷时一定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团队,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李银磊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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