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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棚户区改造吗?被征收人需要火眼金睛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09 16:46 阅读:关键词:拆迁纠纷律师

  棚户区改造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棚户区有其特殊性,部分地区出现打着棚户区旗号做其他开发项目的问题,本文结合经典案例对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给予解答、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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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某居住在河南省的一个小镇,2010年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取得房院一套。2018年相关部门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名义,欲征收王某某的房屋。但因为补偿安置极其不合理,王某某未与任何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0月26日,住建局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11月1日,王某某的合法房屋被拆迁,室内物品全部被埋入废墟中。协商无果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进行诉讼。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积极收集证据、论证相关材料、制定维权方案。首先2018年11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由律师苗薇薇、实习律师李瑞丽代理。然后2018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由律师王咸刚、实习律师李瑞丽代理。

  前一个诉讼法院查实住建局在作出对王某某不利的行政行为之前未依法告知王某某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未听取意见。故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后一个诉讼庭审中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首先声明未组织实施拆迁行为,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起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街道办事处也辩称王某某的房屋被住建局认定是违建,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作出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并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所以街道办事处才对其房屋进行拆除。而且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王某某已经起诉而且案件正在审理当中,街道办事处要求结案后再对该案进行审理。案件因此延期审理。2018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撤销住建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案件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振兴路东段道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而非棚户区改造。经过一番鏖战,最终法院确认县政府行为违法,王某获得合理的补偿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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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分析

  这个案子的的争议焦点是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以及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首先,关于拆除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问题。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均称是其没有实施,也没有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街道办事处称因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组织并实施了拆除行为。经过信息公开以及相关证据收集,证实房屋位于振兴路东段道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院在全面考虑项目建设、行政职权等因素以及庭审查证的事实等基础上,认定原告拆除行为是县政府组织实施的,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在县政府的组织下进行的,其法律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

  其次,关于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应履行相应的程序,而不能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采取拆迁的方式。本案中,县政府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也未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就进行拆除明显没有法律依据,该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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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提示

  行政诉讼相比较其他诉讼更要求专业,关于维权方案、证据收集、理论分析都需要专业律师来保驾护航。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李银磊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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