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具体抢建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本文将以经典案例为被征收人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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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某某是生活中佳木斯市区的一个无业游民,2015年3月,佳木斯某区棚改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共涉及动迁户和动迁企业很多。2016年杜某某了解到拆迁补偿颇高,心生一计,为骗取动迁补偿款在朋友鞠某家院内抢建三处房屋,共计460余平米。杜某某将抢建的房屋冒充违建房上交动迁指挥部并通过审核,骗取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0余元。其中已获得补偿款人民币10余元,杜某某分得人民币27000元。
之后事发,2018年5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其次,抢建承担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最后,抢建还会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建房屋想要骗取补偿金,数额往往较大就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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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提示
在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应当要遵守法律。近年来,各地因抢建抢种而骗取补偿款,反而血本无归的例子并不少见。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对方存在违法行为,可积极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李银磊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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