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非常重要,是判断一个征收项目合法启动实施的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满足五大条件。否则,该征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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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目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计划
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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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补偿费用应当足额、专户、专用
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拨付到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贮存,专项用于房屋征收与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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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决定一旦作出则会产生法律效力,能否征收房屋并不因被征收人的意愿而改变,但是房屋征收决定也绝非征收部门“一言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也可以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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