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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由谁进行拆迁?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14 15:21 阅读:关键词:拆迁纠纷律师

  王某在安徽省某村的宅基地上修建了四间房屋,且依法取得了村镇房屋相关证件。目前,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市政府计划在修建多条道路,于是决定征收包括王某房屋所在地的多处土地,王某的四间房屋自然也在征收范围内。

  该市政府的这一决定得到了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由该市的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好公布之后,王某认为该方案部分条款与自己存在利益冲突,遂提出修改建议。经过多次协商修改,除王某之外的其他住户均已同意签署征收补偿方案,于是,国土资源局决定对王某家的房屋进行拆迁。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王某并没有多想,认为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部门是有权力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拆迁的。直到房屋被拆迁后,因赔偿问题迟迟达不成一致,王某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沟通拆迁赔偿事宜,王某才对“应该由谁来拆迁”有了新的认识。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看,仅保留了司法拆迁这一种拆迁方式,但农村集体土地上存在的待拆迁房屋不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内。农村房屋拆迁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权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却未被赋予拆迁农村房屋的权力,国土资源局在必要的条件下只能申请法院行使司法拆迁权力。

  冠领律师告诉王某,国土资源局没有权力拆迁他的房屋,这些也是在后期起诉拆迁违法过程中律师要提出来的主要观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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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有责令权,唯一具有执行权力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当然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批准由政府组织实施,但决定权仍属于法院。执行很多时候关乎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法律对此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利益,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其他机关的权力滥用。

  由此,我们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您位于农村的房屋被拆迁,一定不要理所当然地认为对方就是那个有权力拆迁您房屋的部门。不少被拆迁人由于不清楚房屋拆迁的程序和主体,即使被拆迁也不知道对方是否违法,不清楚对方哪里违法,理所当然认为对方有权作出拆迁行为,从而错失维权的机会和时间,不仅损失惨重,而且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维权难度。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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