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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内容及效力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14 16:20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那么,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作为被征收人又应该如何确定其公平合理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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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的内容应依据已经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结合补偿方案及补偿协议的有关内容,做到公平公正。
  征收补偿决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也就是说,制作补偿决定要对双方为何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作出明确说明。同时,补偿决定必须包括救济途径,即为被征收人明确指出不服补偿决定应在什么期限内到哪个部门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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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另一种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补偿决定要做到公平合理,应当满足下面的条件其一,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和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补偿决定的作出只能源于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其二,补偿决定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经的一道手续,一旦做出,意味着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拆迁,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又无法判断是否合理合法时,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通过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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