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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可忽视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1-15 14:1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

  相关部门在作出拆迁决定前,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其行为显属违法。

  【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湾街道办事处案情】

  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某村从事建材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8年6月初,萧山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查出某街道某村养护地处有一石料加工厂建筑及附属设施,因在乡村规划区内未经审批建设,定性该建筑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6月8日,该街道办事处向杭州某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发出工作联系函,请求确认该建筑是否办理了相关规划手续以及规划范围。6月14日,规划国土建设局复函回复确认此处建筑未办理过规划许可证手续。

  2018年6月19日,该街道办事处向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为:“你单位位于某村养护地砖房294平方米、钢棚595平方米,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位于某村养护地砖房294平方米、钢棚59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依法予以拆除并复耕。”

  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收到《拆除决定书》后不服,他们在前期曾多次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团队咨询,已经了解到相关部门认定违建也要遵循法律程序,但该街道办事处剥夺了法律赋予被拆迁人最基本的陈述权与申辩权,于是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拆除决定书后立即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并于2018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拆除决定书之行政诉讼。

  审理结果不出所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19日对杭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湾街道办事负担。

  【冠领律师以案释法】

  乡村建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法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乡、村规划的违章建筑具有拆迁的权力。依据行政诉讼法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出现程序与实体上的瑕疵或者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本案就是强有力的见证。

  遇到拆迁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找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寻求帮助!





撰稿:韩甜甜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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