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时部分拆迁户在补偿不合理时坚持不签字,但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维权。不论征收方发放任何材料,他们认定只要自己不签字,没人能够拆除自己的房屋。其实并非如此,征收方是可以通过司法拆迁将您的房屋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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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拆迁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被征收方消极维权,没有及时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此时可能将面临司法拆迁。但是,申请司法拆迁也是有时间和材料的限制的。我们来看一下,申请执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同时司法拆迁后又如何救济呢?
从时间上看,《行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从材料上来看,《行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执行申请书还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也就是说满足这些条件时,房屋是有可能面临司法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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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行政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缴纳申请费,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房屋被拆了不说,执行的费用你还得支付。
那如果房屋被司法拆迁后被拆迁人该如何救济呢?
在司法拆迁申请被法院批准后,拆迁已经势不可挡,此时被征收方应当查看其执行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拆迁被法院批准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拆迁执行过程中,被征收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寻找拆迁过程中拆迁执行者的违法点。
司法拆迁后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提高拆迁补偿,但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房屋本身是属于不合法的情况,那么是不可以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
因此提醒被拆迁人,不要盲目等待,自认为不签字就可以了。如果您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觉得相关内容是不合理的,但是既不复议又不诉讼,到了规定的期限,政府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拆迁的,并且这个时候的拆迁就是合法拆迁,就算您不同意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所以如果认为不合理不合法,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应对。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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