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工作进行中,如果对于征收项目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不清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以掌握征收信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版)第二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然而,江苏省南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三家公司在征收项目进行中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却不是那么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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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8年南通市因城市建设需要对部分地块进行征收,工贸公司、印染公司、服装公司和南通某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针织染整公司)先后被划在征收范围内。企业拆迁补偿涉及的金额和内容向来比较繁琐,但是工贸公司、印染公司和服装公司的负责人却从拆迁办得知针织染整公司已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协议。三家公司负责人一方面想知道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另一方面也对该针织染整公司的补偿标准产生了疑问。
于是,三家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向南通市某区管委会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人与某针织染整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
某区管委会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移交至该区街道办,区街道办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区管委会转交的申请,于2018年10月26日答复申请人“可至某街道动迁办现场查看”。然后,在11月22日向三公司作出一份《延期答复告知书》,在11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书告知书》。
三公司负责人认为《告知书》并未提供有效的信息,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他们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并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苗薇薇律师接手此案。她在详细了解了实际情况后向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某街道办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及责令该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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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南通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了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该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向三公司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律师说法】
三家公司负责人申请公开的两项政府信息均存在,且由被告保存的,而被告仍指引三家公司至其本机关的某一职能部门现场查看该信息,同时仅同意查阅部分信息且未提供复印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且由本机关保存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除非涉及政府信息的载体特殊无法提供复印件,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场查看,否则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都是可以提供复印件的,被告却仍通知三家公司到现场查看。
另三家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涉及第三人隐私问题,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版)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被告并没有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的程序。
同时,三家公司是在区街道办指引下向街道动迁办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又以动迁办并非独立的行政机关、仅系被告的一个职能部门为由,仍由被告作出“重复申请、不予答复”告知,街道办事处这种拖延、推诿的行为也背离了立法精神和行政机关应有的工作作风。
综上所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作为权利人,如果遇到类似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未完全公开或者未按法律程序予以公开的行为,首先不要慌张,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其次注意收集证据。如本案中的三公司负责人,在知情权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委托专业人士处理,就很好地减少了损失。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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