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接到关于拆迁的咨询中,我发现很多被拆迁的房屋、养殖场等建筑都会被冠以“违建”的名头,然后拆迁方就“理直气壮”地拆迁了,这是拆迁中常用的一种手段。那么违章建筑可以拆除吗?在此先画一个问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迁等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等,有权按照规定拆迁违法建筑。
那么,违法建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拆迁?
《行政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
但是,在拆迁前,拆迁方应当发出拆除决定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不得实施野蛮拆迁。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违建拆迁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拆迁违建,要先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形式,是以限期拆除通知的方式,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拆除。通知要告知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诉、申辩、要求听证,对于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拆除违建的执行主体,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现实中,城乡规划部门、城管执法大队、街道办、国土局等等经常在拆除违建活动中出现,但是,这些机构并不是都能进行拆迁,只有法律授权的行政部门才可以进行拆迁。
第三,拆迁时间限制。拆迁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当事先予以通知,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也就是说,在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之后,也不能立即拆除,必须要等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进行拆迁。
春节即将来临,在此提醒大家,节假日不得进行拆迁,否则会影响老百姓的生活。根据《行政法》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时还有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很多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拆违的方式代替拆迁,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之后,两三天的时间,就直接拆除所谓的违法建筑,没有等到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而且实施拆迁的过程中,不对室内财产进行清理、登记、腾空,造成了被拆迁人财产损失,这是违法的行为,属于非法拆迁,这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法要求进行赔偿。
撰稿:郭智琪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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