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千变万化,土地纠纷也是五花八门。如何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里抓住主要矛盾,以下几点原则可要提前知晓了,总归八九不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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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家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国家的政策,做具体分析。通过仔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国家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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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6.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撰稿:刘 洋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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