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家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某镇,2013年其房屋所在地列入拆迁范围。根据他的住宅及房屋实际情况,经过测量、评估、协商等一系列程序,李先生终于就补偿问题和拆迁办达成协议,拆迁办答应安置一套3居室,折抵购房款后另补偿35万元,一家人期待着住进新房,非常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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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几年过去,开发商迟迟未交房,直至2017年年底李先生接到终于接到收房的通知,随后便和妻子满心欢喜地去看房。到了现场却惊呆了,楼下环境和当时约定的很不一样,室内墙体部分地方已经脱落了,墙面还有裂痕,房顶部门有漏水之后的水渍,夫妻俩的欢喜一扫而光。李先生说:“从开始办手续、找人协商、拖拖拉拉好几年还要看人脸色,一家几口人在外租房子坎坎坷坷,农村人不容易的。终于能交房了质量这么差,哪敢给老人和孩子住。”
他和妻子商量了下,决定拒绝收房,但是也知道开发商势力大,不知道接下来会怎么样,很无助,带着无奈和不知所措联系了律师。
对李先生面临的遭遇我们表示难过,同时结合李先生的状况,我们针对拆迁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几点解决建议,希望大家的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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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要采取正确维权方式。
其次,被拆迁人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的,有权依照安置补偿协议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三,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被拆迁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确定了保修范围。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要求对方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
第四,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安全无小事,李先生和妻子理性拒绝是对的。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前一定引起重视,把安置房的质量、面积、位置以及争议如何解决等具体问题约定在前,有力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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