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依法审理纵某某绑架案,当庭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因受疫情影响及工作需要,泉山法院通过互联网远程视频系统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案件审理,该案同时通过江苏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直播。泉山法院副院长陈思田担任审判长,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艾新平、检察员李彬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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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纵某某系安徽省萧县无业人员,于2020年1月23日,在淮海西路延长段,趁女性郭某某独自开车出门之际,持刀蒙面进入车内。纵某某冒充武汉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以传播病毒、持刀要与其同归于尽相威胁,强迫被害人郭某某半小时内筹集人民币30万元。
被害人郭某某先后通过微信、拔打电话等方式分别向三名亲友筹集钱款。其间,被害人郭某某明确告知亲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挟持勒索钱财,被告人纵某某亦参与了通话,使被害人的亲友确信了郭某某被劫持绑架的事实而被迫筹取钱款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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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3时许,郭某某三名朋友先后通过微信汇款两笔各5万元,银行卡转账汇入20万元。因被告人纵某某害怕网络转款被查,要求交付现金。当得知郭某某银行卡存放家中后,纵某某逼迫郭某某通知其家人将银行卡送至劫持地点,郭某某家人随即报警。
当郭某某妹妹将银行卡送至约定地点后,纵某某要求由郭某某妹妹作为人质,郭某某去银行提现交付后赎回人质。民警趁交换人质时,将纵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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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纵某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纵某某在国家遭受新冠肺炎严重侵害,多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紧急措施期间,谎称新冠肺炎感染者,以此为威胁并持刀劫持单身女性为人质,实施绑架犯罪,当予从严处罚。根据被告人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年华留不住,盛年不重来,人生能拥有多少个八年?不要等过后再后悔,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再心存侥幸,否则等待您的是法律的制裁。
撰稿:贾江岩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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