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政府征用各种民用物资的情况并不鲜见,几度成为社会的议论话题。其中,上海市政府向美迪康口罩公司(在沪设有生产基地)征用应急物资就有法可依,而大理卫健局应急征用发往重庆市的防疫用口罩一事,反而引起舆论哗然,被称为“截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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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征用?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对任何“过境物资”实施应急征用,只有国务院才有此项权力。据报道,口罩被截留之后,重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小组表示,这批物资是重庆市政府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征用的对象是“单位、个人”的财产,单位是否包括政府机构?
被征用的主体是谁?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处理的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征收和征用的对象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政府机构的财产不属于征收征用的对象。如果大理卫健局确实需要使用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物资,该如何合理合法地操作呢?可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支援,“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适用政府间关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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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提出来的是,上面征用通知书还明确表明,被征用单位在收到补偿通知1年内,向大理卫健局提出应急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且应急补偿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财产清单、财产归还情况、财产毁损或灭失情况、补偿金额及计算依据,等等。北京冠领律师事所提示,即使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其补偿也是主动的,无需被征收人提出补偿申请,征用的补偿程序也应大体相似。
撰稿:刘 洋
类型:A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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