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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包期间,征收补偿该归谁?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06 14:55 阅读:关键词:征收律师

  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农村,土地转包的情况很常见。但如果在转包期间土地被征收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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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转包他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流转。

  但是,流转是有条件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意见》的规定,土地经营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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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即承包权法律关系不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转包期间发生土地征收,征收补偿款可分配部分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现实中,各省(区、市)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直接分配给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应当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因此,按规定,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

  承包人因政府征收行为不能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需要注意:发包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由发包方单独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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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民事法律关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约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如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时征收补偿利益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利益归属。这里提醒我们在签订转包合同时要对权利义务尽可能明确地约定,避免纠纷。

  综上所述,转包不是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化,只是转让土地的经营权。所以,可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权人,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归其所有者,转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转包合同规定执行。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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