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指导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总纲领,但是有些细节性,地域性的内容是该条例不方便规定的,比如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指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所以要想全面掌握拆迁的知识,还要了解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今天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点就来源于《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江西省的拆迁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呢?
(一)关于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征收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先前,房屋征收部门在江西省极不统一,有的单独设立,有的在建设部门,有的在房管部门,考虑到房屋征收直接涉及对房屋所有权人重大财产权的处置,保证行为主体的适格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公正、公开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公正评估,合理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关键。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二是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三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三)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有利于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二是停产停业损失费由征收当事人参照被征房屋企业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或者企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三是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止;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6个月。
(四)关于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优先提供住房保障,是确保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为此,《办法》主要规定:一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二是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优先安置保障住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三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优先安置保障住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五)关于最低安置面积
为确保个人居住面积,《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办法。
以上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特别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的被征收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撰稿:马佳斌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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