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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可通过三种方式维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3-19 13:43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不过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些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他们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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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针对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同时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其次,如果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还可以申请裁决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征地补偿标准,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和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在申请裁决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找准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制机构。此外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3、申请裁决依法定程序

  被征收人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如果被征收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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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就是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也要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维权法定期限。

  行政复议的时效通常是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则是六个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按照程序,依法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撰稿:陈书文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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