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城市里,高楼林立,如果有物体从天而将,造成的伤害不可估量。中学物理课本就引用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花盆从15楼落下,产生的能量足以匹敌一枚炸弹的威力。
我们今天的注意力不在探讨花盆下落的物理规律,而是谈谈上海最近的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为什么谈它呢?因为,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主要规定在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内,一般不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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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男子蒋某,家中独子,学校毕业后多年无业,从去年伊始,与父母感情持续恶化,搬出父母家。2019年8月1日,蒋某回到位于14楼的父母家中,但父母家中已换门锁,气愤之下,联系开锁匠撬门而入。见父母在家,他与父母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使用棒球棒将窗户玻璃砸碎,将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抛出窗外。窗户外面是小区公共区域,来往行人络绎不绝。抛出的物品,砸中若干辆轿车,造成各类损失合计4293元。之后蒋某打电话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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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法院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还砸坏在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考虑蒋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等情节后,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蒋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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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就是指采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具有同等危害性的,并有潜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害的行为。在本案中,蒋某将物品抛出窗外,窗外属于公共区域,来往行人较多,平板电脑、手机等物品虽然小巧,若从14楼的高空坠下,完全可以将行人砸伤甚至砸死。而蒋某上过学,对物理规律是有足够认识的。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学过物理,从一般的生活经验也应该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应该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够预见到伤害后果。其实施该行为导致行人处于危险的状态下,具有主观故意,即构成该罪。如果蒋某的抛物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于5000元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也还可能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意义】
从14楼下落的物品在落地时可以达到350千米每小时的重力加速度,这样的物品砸到行人头部,后果非死即伤。以前,高空抛物属于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在《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些老百姓从平房或矮楼搬入高楼后,由于以往的生活习惯或者道德水平不高等原因,缺乏社会公共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别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思虑不周,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以往一般通过民事法律解决此类纠纷,让侵权人仅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此处理难以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出现。为了杜绝该类行为,国家引案入刑,治乱象用重典,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给刑事司法介入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科以刑罚有章可循,从而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撰稿:蒋 凯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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