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迎来第三次修订,修订内容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依然享有这些权利!
1、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里与被征地农民有关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一经登记,就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即使面临征收,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并对农民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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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享有拟征地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该条明确规定了征地报批前公告制度,也就是在正式土地征收报批前,应当让农民知晓拟征地的情况。并且,这里明确规定了拟征地公告期限必须在30日以上,可以让农民更多的参与到征地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3、农民享有获知征收土地依据文件的权利
此处的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知情权,属于第2项拟征地知情权的延伸,第2项知情权属于政府主动告知的情况,这里的知情权属于农民主动获取的情况。
如“四规划一计划”一般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农民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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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享有对拟征地情况发表意见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拟征地公告之后,农民有权针对拟征地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征收方应当听取。
5、农民享有拟征地听证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由此可知,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申请听证,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据此修改方案。
6、农民享有补偿登记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因此,农民根据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发布拟征地公告,农民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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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民享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因此,农民土地被征收,有权要求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都要落实到“白纸黑字”上。
8、农民享有征收土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后,征收主体应当公告,农民有权知晓土地是否被批准征收。
9、农民享有及时足额获取补偿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拖延支付、逾期支付与征地有关的补偿费用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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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民享有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农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的原则进行。因此,在未补偿到位之前,征收主体无权要求农民腾空交出房屋。
11、农民享有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的权利。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由此可知,在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上,农民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征收方要尊重农民意愿,尽可能满足农民要求。
12、农民享有监督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农民可以针对违法征地行为以及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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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民享有开发经营权
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因此,被征地的农民可以积极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获取政府的支持,保障生活。
以上即为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应享有的权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侵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要及时维权。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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