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程中,征收方有时会通过将房屋认定为“危房”的方式,实施拆迁或逼迫被拆迁方签字。危房的征收补偿低于普通房屋,这对被拆迁方不利。被拆迁方遇到征收方“以拆危促拆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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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应当明确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危房,危房的界定范围有哪些?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危房是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结构和承载能力的房屋,且该类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目前,危房的认定标准有四类,即A级非危险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险房以及D级整栋为危房。如果被征收方无法自行对“危房”进行认定,可以持能够证明自己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去当地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的安全鉴定,不能单凭征收方口头认定就以为自家房屋属于“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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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即便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必须要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若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可以根据认定的危险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即
(1)对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进行观察使用;
(2)对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
(3)对于没有修缮价值,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则停止使用;
(4)对于整幢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则立即进行整体拆除。
因此,如果征收方只是单纯的出具一份危房认定书,就要求被征收方搬离,被征收方一定要咨询房屋鉴定机构查看是否只有拆除这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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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征收方遇到征收方“以拆危促拆迁”,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切勿惊慌失措,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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