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是民间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常年直接接触村民、管理村务,村委会在村民眼里俨然成了直接上司。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也将很多工作委托给村委会代办。但实际上,征地拆迁中,村委会的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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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额截留
这是比较常见争议又比较大的问题,法律规定了村委会可以截留一些补偿,用于村庄的其他建设。但村委会能截留的,仅限于土地补偿费,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只能专款专用,也就是只能发放给被征收农民。
土地补偿费截留的比例,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实践中,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
很多地区不会把截留的比例告知村民,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得知村委会的截留比例,如果比例较高或者用于私用就严重侵害了村民权益。
2、违法征收
虽然我们理想中的村委会是村民的领头羊,但是在涉及利益巨大的征拆面前,村委会也有和征收方沆瀣一气的时候。有时村委会代表征收方违法征用,有的甚至完全不告知村民,征收后用做他用后再告知。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并公告,村委会没有任何执行权力,如果实施征收的那就是违法,更别提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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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自代签
征拆过程中,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甚至没有告知村民,村委会私自做主代替村民签订协议,无论于公于私这种行为都对百姓后期出现问题造成很大的麻烦,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补偿协议如果被村委会代签了,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提起法律诉讼程序,通过法律撤销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4、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是最常见的违法征收行为之一,村委会把土地以常年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征收方,这种名义上的租赁实质是变相低补偿征收,这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收回土地或者让其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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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没有直接征收的权利,但是一般会被委派指定一些权力。但是作为被征地村民要知道,村委会并不能逾越自身权力,如果其行为违法,我们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核: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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