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双方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所以,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
但在实际签订过程中,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实际问题比较复杂,下面4种情况下所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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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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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在补偿未明确、补偿不合理或者对方相关内容没约定在协议中时出于各方面原因签订了补偿协议;有的被拆迁人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没有白纸黑字进行约定就签了协议,甚至直接签了空白协议。而后期,这些被拆迁人意识到不公平不合理时才想到寻求律师帮助。
虽然存在例外,但是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所以,不建议被拆迁人心存侥幸,将希望寄托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在前期签订协议时,我们就应该时刻保持谨慎,认清客观事实衡量周全,毕竟是没有“后悔药”的。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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