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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理拆迁公告 补偿标准也不理你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6-19 16:51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房屋拆迁要经过很多的程序,其中有的程序意味着拆迁进入尾声,被拆迁人如果没有采取行动,补偿安置的结果就会按照拆迁方已经确定的标准实现。

  对于拆迁的程序,简单说分成四大步骤:步骤一先做出征收的行政决定;步骤二进行评估;步骤三依据评估的内容,确定补偿方案,签署补偿协议。如果第三步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就会出现步骤四,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方会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对于集体土地上则是限期腾地决定。

  当被拆迁人看到了步骤四的内容时,一定要留意,这两个决定非常重要!!见到了仍不理不睬,安置补偿就会按照对方确定的标准进行,关键是这时再想提升补偿标准,救济途径十分艰难。

  我们先来看关于征收补偿决定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590号令第26条)

  我们从法条中可以找到一个前提,那就是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补偿决定会依照之前已经出现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在拆迁中,有的当事人觉得拆迁公告就是一张纸,没啥实际用处,于是,对于公告里赋予被拆迁人行使权利的机会不够重视,觉得能拖一下就拖一下,就连见到补偿方案也引不起他们足够的注意。然而,实际却是,你不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手段表达意见,对方按照上述条款,就可以作出补偿决定,如果你再不行使异议权,最后会通过拆迁来落实拆迁工作。可谓是程序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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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腾退决定是什么东东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是下达限期腾地决定的法律依据,对该决定书也是可以行使异议权的,所以该通知书下达后,如果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对方也会强制腾退。法律效果和征收补偿决定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一个依据国务院590号令,一个依据《土地管理法》,前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后者主要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补偿。

  补偿决定和限期腾地决定这两种拆迁公文的出现,就是拆迁程序走向终结的时刻。拆迁程序繁杂,维权上也有轻重缓急,这两个程序是关键中的关键,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如果此时还没有积极的维权行动,补偿就成定局,再想改变难上加难。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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