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被拆迁人对当地拆迁工作有意见,想通过信访解决时,往往发现自己反映的情况被转来转去,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而何时能够得到解决却不确定。
其实这跟信访部门的功能有关系,信访部门的全称叫“某某政府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办公室”,通常简称“信访办”,属于各级行政机关的内设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所以了解民情才是它的功能。“信访办”一般的做法是,处理完你的信访材料后会给你一个答复,这个答复就像别人发信息给你,你回对方一个“收到”或“嗯,知道了”一样。该答复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影响到你的实际权益,也就不能帮你解决实际问题。
也许你要问,既然信访只聆听不处理,为啥还要设置这个部门?主要是因为老百姓错误地把信访当成了能解决拆迁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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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最早能追溯到建国时期。那个时候国内各种条件落后,但是政府对于老百姓的需求和出现的问题,需要快速掌握和了解,从而为制定合乎实际的国家政策提供依据。
建国初期,新中国一穷二白,但不能因为穷,就放弃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群众工作做不好,社会管理就会出现大问题。于是政府就想出了信访这个法子,老百姓有需求要表达,设置一个聆听的窗口。信访部门将老百姓的意见汇集起来,提供给决策者考量分析,出台相应政策。之所以采取信访的形式,是为了信访能降低政府搜集信息的成本。因为政府在城里,老百姓分散在广阔的乡村里,而那时通讯条件又落后,大量收集相应的决策信息有困难,而有了信访单位,老百姓有问题就会主动来反馈。那时能来政府信访一定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谁也不会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放着地里的农活不干往城里跑。所以政府收到群众提出的意见,认为确属应该纠正的便及时纠正了,可见信访是政府在特殊时期特殊国情下实施的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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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因为这样的历史原因,信访就在老百姓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管用、二是免费,以至于一直到现在老百姓遇到不满意的事情还是习惯信访。可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大量纠纷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所以信访逐步回归其本来的作用,即保持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协调相关方面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当下的信访工作中,各种各样的信访人都有,除了正常信访外,还有许多非正常信访,如有的人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有的是恶意信访,还有的替人信访以此赚钱谋生的,而这都会影响到信访工作的质量,并挤占了大量的信访资源。
不可否认,大量的信访需求,光甄别哪些是应该解决的就耗费了信访工作人员的大部分精力,就别说去解决了,再加上信访工作容易“得罪人”,于是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选择推诿踢皮球和截访反而能更快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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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上述现实情况,为了厘清社会管理逻辑,厘清各个机关的责任分配,实行信访分流,如国家信访局发布的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有关规定(试行)》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法定职责分类办理:应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行政监察等法定途径处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此外,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也就是说,该由谁主管的事情,就由谁来处理,比如房屋被拆迁的纠纷属于法院主管,那你就只能去法院起诉,去信访可以不予受理。对于越级信访,也会转回原单位处理。这也是为什么信访在拆迁中难以起到作用的原因之一。
不过,大多数选择信访的被拆迁人主要还是觉得走这个渠道免费,再加上信访制度以往的能解决问题的印象或者传说,也是一些人热衷信访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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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分流后,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自然就成了最重要的途径,而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是有着内在的逻辑的:
决策者在设置纠纷解决机制时,必须要兼顾考虑效率和公平,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公平,比如各地的法院,每年都要处理很多案件,解决方法可以是设置更多的法院,但这样需要新盖房子,新招用工作人员,这些成本都需要老百姓负担。也许你会说,信访分流,也只是把以前想去信访解决纠纷的人,给导流到法院,没啥变化!其实不然,到法院解决问题得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有门槛的,它可以筛选掉很多无效的需求,把解决问题的机会留给真正需要解决纠纷的人,既能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又能将社会资源分配给需要他的人。而这跟信访初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逻辑有着相似之处。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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