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被拆迁人认为,安置补偿已经谈妥,拆迁安置协议无须费心,直接签字即可,其实并不是这样,如果拆迁方拿出的是下面这七种拆迁安置协议,您可千万不能签!
一、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安置协议不能签
在我国,一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安置协议才算合法,例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
倘若不是因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而是将征收拆迁用来商业开发,这属于违法的行为,不要在这种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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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合法征收文件的拆迁安置协议不能签
我国法律对征收拆迁的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征收拆迁如果是合法的一定要通过上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或国务院对土地征收进行审批,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报批等程序,旧城改造项目一定要举行听证,向被拆迁人听取意见。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拆迁方如果在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取得合法文件,没有公开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的状况下拆迁,属于违法的征收程序,不能签订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
三、不是合法的签约对象不签
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来充当农村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签约主体,拆迁城市房屋的合法签约主体大多数是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在许多地方,乡镇政府、村委会主动来和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一定要记住,乡镇政府、村委会一般是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这是现实生活中被拆迁人上当次数最多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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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填写内容的协议不签
有时拆迁方会把空白的拆迁协议拿出来,许多被拆迁人对这种协议签订的后果不了解,而把协议给签了,这是有着很大风险的,因为协议里并没有拆迁方口头承诺的内容,拆迁方可以随意对您已经签了名字的空白协议内容进行篡改。切记,不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
五、内容残缺的协议不签
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是完整的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 安置的方式(货币、安置房、货币和安置房相结合);
(2) 安置房的位置(四至)、面积、交房时间、产权登记事宜;
(3) 补偿费的构成、金额;
(4) 怎样支付补偿费、支付补偿费的期限是多久;
(5) 待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及支付办法;
(6) 不能交房期间的过渡安排(过渡费计算方法、过渡费支付方式、过渡期间、过渡费标准);
(7) 不按期交房/支付安置补偿费用的违约责任;
(8) 对解决方式有争议等。
如果您的协议上没有对上文中的重要部分进行明确,那么您需要着重关注。
六、拆迁补偿款太低不要签字
是否能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属于拆迁中的关键问题,许多被拆迁人感到疑惑的原因是不清楚怎么判断钱多还是钱少。提醒您,判断钱多还是钱少的标准是:原来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倘若协议里面写的补偿安置不能保证不降低你的生活水平,那么,是不能签订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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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能留原件的协议不要签字
签完了协议但是协议原件却没有拿到,也具有很大的风险,倘若协议原件没有在您自己手里,那么证据就又缺少了一项。没有协议原件,签完了的协议就与“空白协议”没有区别了,拆迁方不但可能不认账,还可能改变主意不把足额的补偿给你。所以,一定要和拆迁方说清楚,协议签完之后,一定要把协议原件交给您,不然协议就不要签订。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要慎重,有条件可以请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审阅,把握风险,宁可麻烦一点,也不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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