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拆迁,我们很多人已经有了合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而行政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那么被拆迁后,我们能够得到多少赔偿呢?
首先我们要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行政赔偿一定不低于补偿。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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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范围包括:
1.房屋价值的损失。在实践中应当以房屋面积为准进行赔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在拆迁后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由我们来对拆迁行为造成的损害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由于被告,即拆迁方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举证的,就由被告来承担责任。我们如果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在拆迁前,我们最好对房屋物品进行记录,留下证据。
3.拆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那么在赔偿中,我们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一般来说,拆迁只涉及到对财产的侵害问题,不会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1.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在拆迁中有时会发生暴力冲突,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拆迁导致人身伤亡事故,那么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例如在拆迁中,与其母亲生前唯一的一张合照被破坏了,则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撰稿:韩甜甜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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