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最让被拆迁人关注的就是补偿合不合理的问题。但如何确定补偿款的多少?而确定补偿款该依据是什么?被拆迁人往往是一头雾水。
为了公平的确定补偿款,需要一个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中间方来认定,这个中间方就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出具的补偿认定结论却难以让被拆迁人接受,这是因为该评估结果让被拆迁人觉得可能存在猫腻。那评估猫腻是怎么出现的,又该如何防范呢?
评估机构的选择
在这一点上,国务院590令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这里可以知道,评估机构的确认是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再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抽签等方式确定。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具体的确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被征收人手里,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评估机构由征收方直接确认的情况,这显然是违法的,自然会让人质疑评估结论是否公正。
评估过程粗糙
评估不合理的原因除了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有问题,更重要的就是评估过程粗糙,漏评差评,这是造成房地产评估价值低的直接原因。而对此,被拆迁人可以采取的手段是拒绝在各类评估明细表上签字,以此表明自己的不予认可的态度。
以上两点可以说都是产生评估猫腻的外部原因,找到原因,被拆迁人也就掌握了采取一定措施去挽回损失的主动权。
重视复核
如果评估机构不是被征收人选择的,那么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很大概率会倾向于拆迁方。前面已经埋下产生评估猫腻的种子,到了这一步,最重要的就是对评估的复核了。评估报告下达后,虽然不合理,但有的被征收人觉得,只要自己不理不睬,这个报告对自己就没啥效力,其实不然,在征收中,有异议一定要表达,放弃表达多数情况下会被当做默认。
如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依靠法律
拆迁这种事,很少有人一生能遇到两次,所以很少有人会为了一生只遇到一次的事情去像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一样去精研法律。也正是因为这样,征收方各种拆迁怪招频出,而被拆迁人由于不懂法,自然也识破不了其中的套路,只能被动等待不合理的补偿到来。解决方法就是遇到该类问题,及时咨询法律人士。
房地产评估是征收拆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被拆迁人补偿多少的具体数额,不能大意。遇到不合理的评估结果,要及时采取维权行动,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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