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与普通公民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一样,民事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但补偿协议不一样,如果签署了,基本上就成定局了,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不是一点推翻的可能没有,只是耗费的精力较多而已。从我们以往代理的一些推翻补偿安置协议的典型案件中,可以找寻到一些规律,看看从中能得到什么启示。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广东的拆迁案例中,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征收后,双方因补偿问题谈不拢就没有签署补偿协议。后来拆迁方找到我方的当事人听力有问题、文化水平低的母亲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紧接着把该房屋给拆迁。该房屋是在当事人的父亲去世后留下的,由委托我们的当事人和其母亲二人继承,两人共有该房屋产权。
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审理认为,征收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拆迁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由拆迁方拆迁,该协议应认定无效。
在本案中,协议之所以能被认定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在签署时,文化水平低且听力有障碍,可以推断签署人的认知存在障碍,属于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假如本案中的签署人听力没有障碍或者文化水平不低,只要有一条不满足,那这个协议就有极大的可能依然会被认定有效。
而这些能够主张协议无效的突破点是在律师经过与当事人深度沟通才发现的。如果遇到了签署有问题的协议,建议咨询律师,看看不合理的协议能否撤销。
未批先征,前置程序违法
在另一起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中,被拆迁人为了配合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积极与征收方签署补偿协议,在签署时没有细细查看具体内容。签完后,发现房屋的补偿面积少了很多。于是被拆迁人反悔,希望重新签订协议,但征收方不予理睬,认为协议签了,补偿事情就算了结。
后来,拆迁方按照拆迁进度将该房屋给拆除了。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起诉拆迁方,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签署人相比上一个案例中的那位母亲来说,在认知能力上没有问题,办案思路就得另辟蹊径。律师研究发现,此次征收没有获得上级的批准,即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征,属于违法征收。既然是违法征收,那补偿安置协议依据的本次征收理应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补偿协议的签署,必须是合法的征收在先,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签署。
不合理的协议,想要推翻是一件极为棘手的事情,所以这种案件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深度探讨后才能找到突破点。如果您觉得自己的协议签署时确实存在问题,自己又无法确定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建议您最好拿着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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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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