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某县,因农村某项目建设被划入拆迁范围。陆先生和家人都是第一次遇到拆迁,很期待。正当一家人计划着搬到安置房去住或者拿拆迁款买新的住房时,发现了拆迁中的问题,对该项目的《征收决定公告》存有疑问。于是,一家人商量决定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该县政府并未作出答复。陆先生担心影响接下来的补偿问题,便委托任战敏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会出现什么情况?任律师又将如何应对?随着庭审的开始,陆先生和家人的一系列疑问也将得到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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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该县政府指出并未收到陆先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以没有作出回复;同时,指出原告请求公开的事项不明确,申请存在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对于该县政府的说法,任律师认为:
首先,2018年11月15日,陆先生向该县政府所在地以国内标准快寄的方式邮寄了申请书,收件名称为信息公开负责人。2013年11月18日该信件被该县速递妥投,查询处理情况为本人收,该县政府却称未收到该申请,而且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实,因此,不能成立。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而该县政府主张其并未收到案涉申请,却没有拿出相应证据;同时,作为政府机关,负有答复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法定义务,却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对于信息内容是否应予公开属于行政职权范畴,人民政府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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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采纳任律师的观点,对该县政府“未收到案涉申请,所以未作出回复”的说法不予支持,判决该县政府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陆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提示: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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