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女士和女儿生活在海南东海岸某村,因村棚户区改造,符女士家的房子需要被拆迁。对于符女士来说,拆迁意味着获得必需的安置补偿,这是自己和女儿未来生活的经济保障。面对拆迁时,符女士非常配合。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符女士认可了自家的补偿人口和补偿方案,就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拿到了安置补偿。
没想到,原本毫无争议的事情,符女士却以自己刚出生的孩子没有得到安置补偿为由将该区政府告上了法庭。原来,符女士的儿子在安置补偿后出生,不具备认定为补偿安置对象的时间条件,加之符女士也没有对政府公布的认定补偿人口有异议,所以该政府就未将新生儿列为补偿安置对象。那么,土地征收,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呢?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任战敏律师认为:
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条法律明确规定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故其作为民事主体所承担之义务,除非来自继承,殆无其他来源。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属于胎儿权益保护范围。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其次,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总之,土地征收,胎儿能否成为安置补偿对象要分情况来看。胎儿娩出为活体的,能成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应该预留对胎儿安置补偿份额,在征地安置中充分保护胎儿的权益。如果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就不能成为安置补偿的对象。
因此,符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下一篇:家里拆迁的老王笑开了花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