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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哪些?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6 16:0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随着父母的身影逐渐佝偻,他们在这个世界上的时间也越来越少。在他们看来,一生Z大的财富也许就是养育了一个生命,参与了一个生命的成长。
    除此之外,他们还有一些身外之财。那么当他们百年之后,谁才能继承这笔财产?能继承多少?每个家庭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又有哪些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为了理清遗产继承,北京电视台青年频道《谁在说》节目,深度对话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任战敏,谈谈遗产继承中的那些事儿。
案例
    在2017年7月24日,《谁在说》节目播出一期关于遗产继承的事,刘家兄弟二人为了继承姐夫留下来的一套房产,来到了节目现场。刘家兄弟二人照顾生病的姐夫,直至去世,目前与姐夫有血缘关系的一个人就是四哥,而四哥下落不明。刘家兄弟二人不是姐夫的法定继承人,二人却因为争夺姐夫留下来的房子而闹得不愉快,兄弟二人是否拥有对此房子的继承权?
    任战敏律师认为,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D1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这六大类人中,并不包含刘家兄弟二人的情况,所以他们不是姐夫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四哥是姐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刘家二兄弟与姐夫形成了长期的扶养关系,就不能继承到遗产吗?
    任战敏律师表示,目前有四种合法继承遗产的方式:
    D1种是Z常见的遗嘱,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第二种叫做遗赠,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种是遗赠协议,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第四种是法定继承,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那么刘家兄弟二人继承姐夫的房产不适用于以上四种方式,难道还存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以外的继承方式吗?
    任战敏律师解释,还存在一种继承方式,但是目前法律上没有专属的用语,只能说是四种以外的。
    基于《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法定继承范围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给予了很多的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严格来讲,这不叫继承权,只能是分得适当遗产。
    任战敏律师进一步解释,这也属于非顺位继承。给大家分享一个我曾经做过的案例,发生在堂兄妹之间。
    堂兄稍微有点精神疾病,但是生活还能自理,没有结婚,他的父母也早逝了,没有收养孩子,所有的亲戚就剩下堂妹了。堂妹坚持了十五年,每周帮他买生活日用品送过去。堂妹非常善良,当时以为堂哥并没有遗产可以继承。
    堂兄去世之后,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张一行卡,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查询卡内余额,还有九十二万。这个案件很特殊,没有原告和被告,法律里叫特别程序,是对无主财产的认定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将银行卡里的45万判给了堂妹,另一半收归国有。
    结合刘家兄弟的案例,如果四哥在世,姐夫的财产继承给四哥,如果四哥不在世或者失踪,姐夫财产的一部分分给刘家兄弟二人,另外一部分收归国有,但是刘家二兄弟获得一部分财产的前提是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四哥已经属于失踪人。
    所以,非顺位继承人要想分得适当的财产,就需要长期的对被继承人履行扶助义务,关于认定继承人履行了长期的扶助义务,任战敏律师表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需要在两方面履行扶助义务,D1,生活方面长时间对被继承人提供经济帮助,第二,在劳务方面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
    任战敏律师:这种情况属于丧偶儿媳与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割得问题。在2010年时,我在四川省宜宾市平山县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是丧偶儿媳与小姑子争夺房产。儿媳非常善良,丈夫去世时才三十多岁,没有改嫁,一直照顾公公婆婆到去世。之后继承房产时,小姑子来了并表示自己才是房子的法定继承人。儿媳很困惑找到了我的团队代理这个案件,当时这个案件办理的很成功。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D1顺位继承人。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儿媳妇是可以作为D1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案例
 
    任战敏律师: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如果按照收养法的关系,比如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首先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上面案例中的人在其5岁时过继给二叔,所以从法律层面上,她和亲父母之间没有了权利义务。但是,她又对亲父母尽了很多扶助义务,那么,按照继承法若干意见的第19条规定,养子女既对养父母进行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履行了扶养义务,这种情况下,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适当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这就鼓励了有收养行为的孩子,不要因为收养关系的确立与生父母脱离关系了,就不扶养他们了。其实我倡导,养子女们在生父母年老时,自己有余力还是回去照顾一下。
    但是,现实生活中鱼龙混杂,还存在不少不孝顺父母的子女,有的子女一方面虐待,甚至遗弃父母,另一方面理所应当的继承老人一辈子积攒的财产。面对这种不孝顺父母的行为,难道父母就只能被动接受这一切吗?法律又会怎样约束这些子女的行为?
    任战敏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D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可能是大多数人盼望的老年生活,但事实并不如意,为了让老年生活更有保障,任战敏律师建议,主动权需要掌握在被继承人手中,也就是掌握在老年人手中。
    老年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如果孩子不孝顺,可以遗赠,赠送给希望工程等;也可以和养老机构或者好心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机构和个人可以对老人实现生养死葬。
    所以,对于不想赡养老人,却还惦念着老人的财产的子女来说,这个幻想可以破灭了。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D1,对流浪乞讨没有着落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救助义务;第二,老年人与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可以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老年人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追索赡养费,法院会裁定先予执行。
    有相关遗产分配比例事宜:请致电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24小时免费热线:400-8787-666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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