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裁判应当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阶段。
一、征收决定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6.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9.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征收决定的作出是由数个环节组成,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的各个环节一般属于阶段性、过程性行为,对外不产生独立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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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6.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小结:在补偿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对最终的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征收决定及其附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核心证据。如果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失去证明效力,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根本未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均是缺乏合法依据的,应当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三、搬迁程序
搬迁分为自行搬迁和违法搬迁两种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完毕,当事人与被征收房屋不再具有利害关系,一般不能再对搬迁拆除提起行政诉讼。
撰稿:刘悦欣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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