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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调查,装饰装修补偿就不在征收补偿决定范围内?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09 16:53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的商铺位于湖北武汉某区,因轨道交通的建设被划入征收范围,原本以为从自己家的位置和市场情况来看,补偿应该会比较可观,可从评估到征收补偿决定的下发她倍感意外和无力。

  起初,评估机构对所有被征收商铺作出的估价是同一价格,没有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后来,区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她的商铺不是一类房,且建造时间不在同一时期、价值差别较大的情况下以此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无奈之下,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作出按产权调换或货币能购买到类似房屋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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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该区政府就张女士被征收的房屋重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女士和家人舒了一口气,本以为已经达到理想结果了,可这还只能算是阶段性胜利。区政府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区政府表示,征收部门联系张女士,要求配合入户对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进行调查核实,但其拒不配合,导致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无法核实。为了保障轨道交通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了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对该事项进行了说明。

  那么,区政府这种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张女士能否取得最终胜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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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认为:

  第一,本案中虽存在张女士未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入户对房屋附属设施、装修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无法核实的事实,但该事实并不足以成为该区政府就可以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不在案涉征补决定中予以明确的理由,且该区政府在房屋附属设施组成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附属设施补偿计人民币980.00元”的征补决定,显属部分内容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案涉征补决定在前述内容未予明确和处理的情况下,即作出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的决定,该决定内容违反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第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区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能提供特别规定,也没有合理依据说明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且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用途与张女士房屋用途不相一致,所以,在涉及房屋产权调换问题上认定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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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以上内容撤销案涉征收补偿决定,同时判令区政府对张女士被征收的房屋重新依法作出征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省高院不予采纳和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张女士在该案中大获全胜,有理有据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光平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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