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后该集体经济组织再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
在实践中,经常会遇见这样的问题:我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满意,我该怎么办?
Z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因此,如果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吗?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是村民自治权的体现,原则上法院不得直接干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所以,如果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其提出的支付相应份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但是,应当注意的一点是,人民法院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不满意,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所以,对此问题,只能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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