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被拆迁人对拆迁的补偿方式并不了解,尤其是对被拆迁人是否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这一点充满困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地拆迁时,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必须是合理、公平的,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其补偿方式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或是两种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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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不仅是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作出补偿决定所必须要经过的一项实质性环节。在律所多年的办理案件中,也曾遇到过不少因为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而最终撤销了相关部门所作出的补偿决定的案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那么则具备了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可是这并不能代表拆迁方随时可以单方面的决定补偿方式,法律既然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权,那么拆迁方就应当要尊重被征收人。
日常生活中,在遇到拆迁问题时,被拆迁人需要谨慎处理,例如上述问题,选择何种补偿方式更适合自身情况就需要深思熟虑,所以,被拆迁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切记多问多思考。
撰稿:张星航
编辑:侯学飞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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