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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村委会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30 15:35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所谓天高皇帝远,在拆迁中很多时候,村委会是被拆迁人接触的首要人物,很多村民不清楚,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又拥有多大的权利,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对于拆迁补偿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接下来专业协议拆迁律师中心整理以下内容,全是干货。

 

  一、法律上赋予村委会哪些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注意,法条表述为自治组织,我们再来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我们可以看出征收土地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以,村委会不能成为征收过过程中的主体。

  再来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征收行为还是公告行为,甚至是发布安置补偿方案,村委会都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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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村委会实行的权利有哪些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批准征地及组织实施征地程序及手续,村委会一点权利义务都没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即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申请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原登记部门注销,村委会没有决定权,在其中只有实施权利。

  其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作为中转站,不能私自以村委会名义,代表所有村民作出危害村民利益的决定。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专业协议拆迁律师中心提醒百姓,在面临村委会越权谋私,或是违法征拆时,村民朋友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村委会只有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没有实质的权利。因其属于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充其量是党员而已。所以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只有配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则不然,这只是由于上级人民政府所给予的权利,也与法律背道而驰。所以,老百姓莫要忌惮村委会的权利,当权利真正受到侵害时,法律就是您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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