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公平补偿权。即有权主张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2、住房保障优先权。个人住宅被征收的,有权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请求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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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受拆迁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三、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
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是征收机构及其主体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此行为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这里的征收补偿费用,是指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所应给予的全部补偿费用。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征收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具体划分为: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有关责任机关或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行政赔偿责任,也包括民事赔偿责任。XXX当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形的,应当依据《行政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款费用而由民事法律调整的,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施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违法费用的违法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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