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遭到拆迁,可以主张停产停业带来的各项损失。具体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厂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用等。以下是冠领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厂房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为各地的一些具体规定和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大家的遇到的拆迁情况往往有很大不同,有些案子会更棘手一些,如果您有更多的疑问,可以留言或拨打免费咨询电话寻求律师的帮助,冠领律师事务所专注拆迁领域多年,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可靠的法律服务。
撰稿:王 晨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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