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咨询时问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法规现在已经废止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房屋价值的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地拆迁的一些重点内容,如果您遇到了此类纠纷,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征拆律师的帮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深耕征拆法律实务多年,积累了许多办案经验,可以为您的维权保驾护航。
撰稿:王 晨
编辑:宗文纲
上一篇: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