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委会可以说是村里的最高领导机关,管理着村里的大小事情。用小品里的话说,就是离着中央只差四级。可是即便如此,有些权利村委会却是没有的,比如说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一直以来被当作是村里的财产,可是村委会却是并没有处置权的。
眼下,我们都知道,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土地也越来越珍贵。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必然要保证粮食的产量。
为了保证耕地的面积,我国对土地的用途做了明确的界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所以,村委会是不能随意将土地随意出售的。
农村土地虽然属于村里的农民集体,但是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下征收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土地。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了解,请拨打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热线,我们可以更及时高效地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撰稿:王 晨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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