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某位公众人物受到不实言论的困扰,动不动就让委托律师发个律师函警告。那么律师函在解决纠纷中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在征地拆迁中又处于什么地位呢?下面就来带大家分析一下律师函在拆迁纠纷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中断诉讼时效
征地拆迁中,普通老百姓往往因为不懂法律而错过法律的保护期限,即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在即将错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可以发送律师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在证据未准备齐全或一些其他原因需要延期诉讼的情况下,通过向拆迁方发送律师函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式。
二、制止违法行为
律师函是律师事务所所发出的,虽不像法院判决书那样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殊地位,和其它普通的信函不一样。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都会意识到律师函所陈述的事项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自己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必然会立即引起诉讼。因此,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律师函可以达到震慑对方的目的,使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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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证据
在很多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告知拆迁方某某并非房屋实际权利人,某某并非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或授权委托人等等,这些告知义务如果仅仅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很可能在诉讼中遭到对方的否认。而采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就形成了书面证据,使得对方无法辩解。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可以通过律师函来完成。
四、促成谈判
促成和解或调解是律师函广受欢迎的重要作用之一,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就是促成双方到谈判桌上解决问题。因为律师函是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全面、完整和真实的事实情况下,对拆迁双方从法律层面缕清双方权利和义务,让双方都清晰的知晓自己在案件中面对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从而使对方在权衡利益下作出让步并最终接受妥协。
以上就是在征地拆迁中,律师函的作用。需要被拆迁人注意的一点就是,如果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务必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事实情况。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事实,那么律师函非但不能起到原有的法律作用,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律师函对于律所来所,属于律师非诉业务的一种,有时甚至比诉讼业务的工作量和风险还要大。
撰稿:吕德祥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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