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是华夏文明和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 、中国重要古都 。燧人氏在这里发明人工取火;炎帝朱襄氏、颛顼、帝喾先后在此建都。夏朝、商朝、周朝宋国、汉晋梁国、两宋、金朝等朝代均在此建都。如今,为了推进商丘市城市建设,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旨在改善当地百姓的生活环境。但是,这样一个本应为民谋利的工程,却出现了当地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不得不让人扼腕叹息,也为此次惠民工程蒙上了一层阴影。
大家说这是惠民工程啊?
胡某为商丘市村民,其2层混合结构的房屋面积为234.26平方米,建于1990年,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2017年3月20日,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对中州街道胡庄村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胡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7年7月22日,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将胡某房屋拆除。
我想要一个说法!
案件一波三折的经历,对于来自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了。的办案经历锻炼出二位律师惊人的应变能力,处事不惊,应对自如,气定神闲。案件面临的D1个难题就是被告的确定,这不仅是一个案件最开始需要面对的问题,并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案情的发展甚至最终判决。原本二位律师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商丘示范区管委会、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但经过激烈的讨论和深思熟虑,最终决定撤回起诉,重新以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方立刻以此变动为由辩称胡东东方重复起诉,二位律师据理力争,最终认定原告方不构成重复起诉,并最终判决确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23日拆迁胡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什么是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房屋真的可以被拆迁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按此规定,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拆迁的权力。具体程序如下: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才能向法院申请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冠领律师来说法!
为了实现中华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在党的领导下,一个个公益项目和惠民工程连续开土动工。在这一系列建设中,首先要启动的就是征地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冠领房屋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政府的征地程序是有严格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的,要报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其中还要涉及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国土部门、环境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并且,被征收人针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复议和诉讼等一系列权利。现实中,政府在实施征地程序的过程中,为了过度追求效率性,往往会牺牲程序的合法性,容易造成行政行为违法,甚至造成违法拆迁等严重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冠领律师再次提醒大家,一旦遭遇政府违法征地行为,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来维权,并且律师越早介入,被征收人就越有优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您有其他见解,欢迎留言讨论。冠领律师事务所以专业的拆迁团队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为被征收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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