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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战敏、赵间东律师代理李某2人行政拆迁案胜诉蒙城县城管局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9 16:05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处罚决定。要求原告杨岭芳等2人接到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建筑物。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蒙城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之后,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此外,2015年6月30日,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民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迁,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赵间东律师在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是拆迁类案件中有着的经验。二位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允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而被告方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也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最终采纳二位律师的诉讼主张,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本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提出答辩状和证据,处于消极的应诉状态。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本案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地保证了原告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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