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毅律师、王超慧律师收到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中,冠领律师代理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予以准许。
官司还没出结果,冠领律师为什么要代理当事人撤诉呢?
下面这份请求书会给你答案:
原来是案件还没出结果,镇政府已经感到要败诉,主动找当事人调解解决,给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并且签了协议,所以当事人才请求律师特他们撤回起诉。
那么这个案件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家住浙江省东阳市某镇的卢先生由于房屋老旧,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于是他向当地部门申请进行危房改造,并且获得了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然而正当卢先生一家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雇人开工建设的时候,镇政府却派人向卢先生送来了《责令停止及自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卢先生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要求其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在卢先生没有自行拆除的情况下,镇政府派人对部分建筑实施了拆迁。
卢先生不认同镇政府的拆迁行为,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维权。
冠领律师介入后了解到,镇政府之所以拆迁卢先生的房屋是因为他们接到一封举报信,写这封信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卢先生的邻居。邻居称卢先生房屋建设侵犯其相邻权,所以要求排除妨碍。
针对这一事实,冠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第一、《城乡规划法》第65条只赋予镇政府监督《规划许可证》落实情况的权力,并没有赋予镇政府超越权限审查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合法性的权力。正相反,镇政府的执行行为是在阻止原告依法落实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镇政府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才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相邻协议》系民事合同,若邻居认为原告侵犯其相邻权,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该《相邻协议》的内容只有在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经生效判决确定后,才能成为执行依据,且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而镇政府的行为实质上直接承认了《相邻协议》具有执行力并且付诸实施,是严重的滥用职权。
第三、镇政府在2019年9月8日收到《举报信》后未作任何调查询问,次日即下发《责令停止及自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未履行调查程序,也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亦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第四、《责令停止及自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系行政执行决定作出之前的催告程序,该通知书已经认定“违法行为”,但被告并未在催告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也未在催告程序之后作出执行决定书,即直接实施了行政执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行政法》第34-38条的规定。
经过一番法庭辩论,镇政府自知理亏,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镇政府主动协调解决,当事人获得满意答复后请求冠领律师撤回起诉的情况。
对冠领律师来说,完成法律程序并不是我们的目的,实现当事人诉求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只是促进当事人利益合法合理化的工具。这就很好理解为什么我们会在当事人已经获得满意结果,当事人与行政部门之间的争议已经实质性化解的情况下,我们要撤回起诉。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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