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某区某村有一处房屋。该区因大棚改建项目需要征收土地,范围包含徐先生房屋及周边的土地。征地补偿决定公布后,徐先生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就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谁料,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竟指派相关人员,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徐先生房屋,导致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无奈之下,徐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赵间东、李瑞丽两位律师代理开始诉讼维权。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近日案件喜获胜诉。法院判:河南省商丘市某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河南省商丘市政建设局拆除先生房屋的行为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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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后,徐先生对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该区市政建设局的拆迁行为不服,但自己根本不懂法律,想要维权困难重重,最后徐先生经过多方咨询打听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行政行为对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加之,该区街道建设办事处既不是房屋征收机关和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宜不知情,也不参与,因此被告主体不适宜。
针对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的辩称,冠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徐先生的户口薄、该区大棚改建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附着物信息调查登记表、房屋被拆前照片、房屋拆迁照片、房屋被拆后照片、电话录音光盘等作为证据。经过庭审,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有效。
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徐先生是河南省商丘市某区村民且在该村有房屋一处,是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作为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权利继承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徐先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且该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在无法律、法规授权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获准许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对徐先生造成合法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涉案拆除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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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的辩护有理有据,获得了法院的采纳。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建设街道办事处、市政建设局拆除徐先生房屋的行为是违法,案件胜诉后,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对冠领律师的付出表达了深深的感谢。
律师提醒: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获准许的情况下的拆迁才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遇到违法拆迁,不要害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杜智君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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