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的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镇,因某城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第一次经历拆迁,冯先生虽然担心拆完之后无处可住,但是更希望通过拆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可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却出乎他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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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当地镇政府积极推进拆迁工作。2018年9月20日,镇政府召开了治理违法建设推进会,并于当天对部分违法建筑进行拆迁。冯先生原本以为经历这次治理和拆迁,接下来就是和大家谈补偿问题了,没想到在没有任何单位和他协商安置补偿问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镇政府组织内部工作人员拆迁了他的房屋。一家人不知道该怎么面对,也不知道如何解决,找谁解决,通过周边村民的介绍,冯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主任寻求解决办法。
通过细致的了解和全面的分析,任律师明确了该拆迁行为的违法点及应对建议,随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和张婷实习律师在冯先生的委托下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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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该镇政府认为冯先生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方面,镇政府只是拆迁行为的组织方,并不是拆迁行为的实施者,所以,不是本案诉讼的正确主体;另一方面,城管部门对冯先生的房屋进行的拆除的行为是依法作出的,拆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冯先生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法院支持。
两位律师反驳: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拆除。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拆迁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严格遵守送达和期限等相关要求。对违法建筑实施拆迁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该镇政府拆迁冯先生的房屋前,没有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进行认定,没有向冯先生发放任何书面文件,说明拆迁的理由,没有履行催告、送达,听取冯先生陈述和申辩以及公告等程序,也未告知冯先生相应的救济权利和限期改正,违反法定程序,其拆迁行为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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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该镇政府均否认是冯先生房屋的拆迁主体,但从该镇政府的陈述中可以看出,镇政府是本次拆迁行为的组织者,而综合执法局是执行该镇政府的指令,因此,该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迁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镇政府承担。
最终,法院支持冠领律师观点,判决确认广州市白云区该镇政府拆迁冯先生的房屋程序违法,这对于冯先生一家人来说,不仅是一次胜诉,更是家园被拆后的希望和力量。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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