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类案件的拆迁理由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产权证,可能会被拆,没有建设审批手续,也可能会被拆,建造年代久远属于危房,还是可能会被拆,今天又多了一类拆迁案件,我们取名叫“长臂管辖”,因为不满足规划,越界执法而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
潘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为人精明强干,早在地产行业大热那几年,为了赶上市场热浪,他在村里租地开办了建材厂,专门生产建筑材料,为了能够安心经营,还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8年,该地发布了征地公告,潘先生的厂房正好处于征收范围内,潘先生觉得对方的补偿不合理,而征收方却认为潘先生的房屋属于违建,不同意提升补偿数额。之后,征收方先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拆迁决定书,紧接着就将潘先生的建材厂给拆迁,拆除时还派人将潘先生强制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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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后,气愤的潘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在庭审时,被告乡政府辩称,因潘先生未履行对其作出的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而采取拆迁的措施。拆除行为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且拆迁行为,未造成原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任何减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乡政府是当然的执行机关,具有依法拆迁的法定职权。
潘先生于2012年建厂时,的确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厂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但该地并没有进入乡村建设规划。在收到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也未告知潘先生听证的权利。
针对上述事实,冠领律师指出,潘先生建设不需要办理相应的乡村规划许可证,被吿乡政府也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潘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和对潘先生作出的拆迁决定书违法,拆除行为缺少合法的前提条件。而拆除时间又处于复议、诉讼的法定期间内,根据《行政法》第4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告无权对原告潘先生的厂房进行拆除。
法院审理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 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厂区建在村庄规划内,故无权对原吿潘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故拆迁行为违法。
这是一起经典案例,在本案中,律师从行政职权上找寻对方的漏洞,从而证明对方没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以此推翻执行的依据,进而维护了潘先生的合法权益。
撰稿:蒋 凯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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